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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449之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崔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崔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49之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负责人:杨新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海霞,女,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富强路3排2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崔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崔海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白桦林居50幢1单元10105室房屋一套,正在评估、拍卖中,该房屋暂无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4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贺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