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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5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永红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红,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5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刘永红,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王娟,女,1981年9月21日,汉族,住天全县。申请执行人刘永红与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主持双方协商,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王娟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永红2000元,截止2017年8月3日,王娟已履行4000元。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全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彦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