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刘义朝与被执行人袁付生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朝,袁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269号申请人刘义朝,男,生于1966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袁付生,男,生于1966年5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刘义朝与被执行人袁付生健康权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刑初2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付生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26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冀新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