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舒兰市起重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姜长春解放车桥配件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长春解放车桥零部件临沂销售中心、临沂商城王作英汽车配件商行、临沂鲁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姜新富、王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兰市起重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解放车桥配件有限公司,长春解放车桥零部件临沂销售中心,王作英,临沂鲁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姜新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394号原告:舒兰市起重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张秀山,总经理。被告:长春解放车桥配件有限公司(山东临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被告:长春解放车桥零部件临沂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被告:临沂商城王作英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被告:临沂鲁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姜新富,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满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作英,女,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原告舒兰市起重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长春解放车桥配件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长春解放车桥零部件临沂销售中心、临沂商城王作英汽车配件商行、临沂鲁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姜新富、王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春解放车桥配件有限公司(山东临沂)、长春解放车桥零部件临沂销售中心起诉,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临沂商城王作英汽车配件商行、王作英、临沂鲁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姜新富的起诉。至2017年8月3日,原告已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兰市起重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兰市起重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舒兰市起重机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谷俐利审 判 员 杨 杰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朴冠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