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高密市佳诚家俱销售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高密市佳诚家俱销售中心,高密市坤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邓撰法,刘树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14-1号原告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佳诚家俱销售中心。被告高密市坤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邓撰法。被告刘树芹。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密市豪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明珠商贸有限公司、高密市佳诚家俱销售中心、高密市坤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邓撰法、刘树芹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40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宝启二零一七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初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