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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执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昌图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4执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图现昌图镇南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公务员,住昌图县滨河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224民初39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29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工资收入每月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款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