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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闫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闫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8民初2649号原告刘某,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芳,蒙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闫某1,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山旅游区。委托代理人李雪,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或调解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闫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年××月××日在蒙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闫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1离婚。二、婚生女孩闫某2随被告闫某1共同生活,原告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三、原告刘某享有子女探视权。四、原告婚前个人财产美菱洗衣机1台,康佳42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美菱电冰箱1台,原告自愿赠与闫某2。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家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