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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0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079号之一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桃花村(湖南省望城船舶厂内)。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东段锦泰商务大厦706房。法定代表人:张卫。原告湖南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450000元。原告现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南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xxxx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存款450000元采取的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