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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晓亮与孙小虎、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亮,孙小虎,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128号原告李晓亮,男,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孙小虎,男,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常平乡常平村。法定代表人张庄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希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怀府西路50号。负责人姜海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晓亮诉被告孙小虎、沁阳市第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阳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7月19日立案。原告李晓亮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小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小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亮撤回对被告孙小虎的起诉。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田梦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