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0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声威达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声威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0567号原告: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三路22号一座三层自编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97417297D。法定代表人:李英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世祺,系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声威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4栋12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JLY92D。法定代表人:潘丽玉。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声威达贸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审理。2017年8月3日,原告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威星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惠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晓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