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顾伟荣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伟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325号罪犯顾伟荣,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无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日作出(2005)锡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伟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以(2005)苏刑二终字第0086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对被告人顾伟荣的量刑判决,认定被告人顾伟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51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8月5日本院以(2010)常刑执字第44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2012年11月20日本院以(2012)常刑执字第61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5年3月20日本院以(2015)常刑执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顾伟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顾伟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顾伟荣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系累犯且又系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认为应酌情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顾伟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0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扬飞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