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庞桂香与王芹涛、程宝民、刘春芳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桂香,王芹涛,程宝民,刘春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420号原告:庞桂香,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王芹涛,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程宝民,男,1968年2月5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刘春芳,女,1975年9月9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庞桂香与被告王芹涛、程宝民、刘春芳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庞桂香于2017年8月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桂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桂香撤诉。案件受理费788.00元,由原告庞桂香负担。审判员  沙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