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执保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秦殿合与杨利新、刘颖、四川省邛崃市川车酒业有限公司、周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3执保185号之一申请保全人:秦殿合,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保全人:杨利新,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保全人:刘颖,女,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保全人:四川省邛崃市川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邛崃市桑园镇通泉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杨利新。被保全人:周影,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担保人:杨林富,男,195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担保人:杨冀,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担保人:谭晓玉,女,1955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保全人秦殿合与被保全人杨利新、刘颖、四川省邛崃市川车酒业有限公司、周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殿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45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杨利新、刘颖、四川省邛崃市川车酒业有限公司、周影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保全人房屋、车辆。担保人杨林富、杨冀、谭晓玉以其位于邛崃市XX镇XX道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邛房权证监证字第033XX**号、第033XXXX号、第033XX**号)作为其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本院经审查后作出的(2017)川0183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在450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对被保全人杨利新、刘颖、四川省邛崃市川车酒业有限公司、周影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保全人四川省邛崃市川车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厂区白酒(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