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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桂娟与王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娟,王德春,王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931号原告:李桂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王德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王淑霞,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李桂娟与被告王德春、王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桂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关佳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