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桂娟与王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娟,王德春,王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931号原告:李桂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王德春,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王淑霞,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李桂娟与被告王德春、王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桂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关佳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