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平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876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平,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仙桃市。2011年5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书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5日19时许,同案人谢雄伟(另案处理)因卖淫女卖淫之事与冯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同案人谢雄伟纠集被告人李平及同案人谢某、周某(均已判刑)、夏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23巷与冯某(已判刑)等人斗殴。同案人周某答应后携带一把仿六四式手枪赶到现场与被告人李平及同案人谢某、谢雄伟、夏某等人汇合,并持砍刀、铁棍、手枪等与冯某等人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双方人员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同案人谢某被冯某用刀砍伤。2015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溪前9号二楼袁某的出租屋内缴获上述手枪。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上述手枪为枪支,同案人谢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平结伙持械聚众斗殴,系积极参与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平判处三年三个月以上五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5日19时许,同案人谢雄伟(另案处理)因卖淫女卖淫之事与冯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同案人谢雄伟纠集被告人李平及同案人谢某、周某(均已判刑)、夏某(另案处理)等人到福清市音西街道融西路23巷与冯某(已判刑)等人斗殴。同案人周某答应后携带一把仿六四式手枪赶到现场与被告人李平及同案人谢某、谢雄伟、夏某等人汇合,并持砍刀、铁棍、手枪等与冯某等人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同案人谢某被冯某用刀砍伤。经福清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同案人谢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5年9月16日,公安机关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溪前9号二楼袁某的出租屋内缴获上述手枪。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上述手枪为枪支。2017年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平在湖北省仙桃市九合垸新建居民组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平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人张某、袁某的证言,同案人谢雄伟、谢某、周某、夏某的供述,枪、砍刀、T恤的照片,现场照片及相关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同案人谢某等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平的前科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李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结伙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平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30天时间予以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平的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长薛武明人民陪审员 陈祖禄人民陪审员 王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