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霞与被告秦红霞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秦红霞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628号原告:张红霞,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告:秦红霞,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原告张红霞与被告秦红霞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红霞于2017年8月3日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红霞负担。审判员 赵久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明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