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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霞与被告秦红霞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霞,秦红霞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628号原告:张红霞,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告:秦红霞,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原告张红霞与被告秦红霞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红霞于2017年8月3日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红霞负担。审判员  赵久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明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