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2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与苏义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苏义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初196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负责人:方竞艳,襄阳分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仁富,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苏义琳,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与被告苏义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襄阳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 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