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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行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景云与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云,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利津县汀罗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522行初11号原告王景云,女,193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汀罗镇韩家村村民。委托代理人赵燕,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维凯,山东东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利津县利一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德亮,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希国,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勇,男,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仲裁院副院长。第三人利津县汀罗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住所地:利津县汀罗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朱立敏,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春,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景云诉被告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利津县汀罗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原告王景云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云撤回对被告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景云负担。审 判 长  尚凡明审 判 员  纪晓娜人民陪审员  索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邢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