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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与胡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胡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216。法定代表人:张兰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彦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微,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晶晶,北京市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微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9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华毅东方展览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秦顾萍审 判 员 姚 红审 判 员 张建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治书 记 员 王晓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