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君、盛柏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君,盛柏康,施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666号申请执行人陈君,男,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被执行人盛柏康,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施燕波,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陈君与被执行人盛柏康、施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盛柏康、施燕波支付借款121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盛柏康、施燕波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予以必要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提交程序终结申请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3执6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