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锦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张锦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70号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B402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4347477A。法定代表人:苏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兰,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锦奎,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锦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达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兰 祯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