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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6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锦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张锦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70号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B402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4347477A。法定代表人:苏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兰,该公司职员。被告:张锦奎,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锦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达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兰 祯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