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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6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建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建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992号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弋阳县弋江镇方志敏大道北路145号。法定代表人:程汉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林,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江西华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建富,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何建富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旭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