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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刑初字第00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00315-2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烽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府刑初字第00315-2号被告人孙烽,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290.7394万元,为防止被告人孙烽转移、处分财产,以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人孙烽的房产予以查封(具体以协助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告人孙烽的车辆予以查封(具体以协助为准),查封期限为两年。三、对被告人孙烽的银行账户、股金、股份予以冻结(具体以协助为准),查封期限为一年。四、对上述查封、冻结的顺序与侦查机关查封、冻结的顺序相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曹金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