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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芳草湖利帆颗粒厂与张春辉、马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芳草湖利帆颗粒厂,张春辉,马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805号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利帆颗粒厂,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五场六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3L83957248Y。经营者:范敏,女,1971年5月29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农场。被告:张春辉,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被告:马瑞,女,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利帆颗粒厂诉被告张春辉、马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利帆颗粒厂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利帆颗粒厂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春辉、马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利帆颗粒厂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呼图壁县芳草湖利帆颗粒厂负担。审判员 朱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花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