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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伟与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813号原告陈伟,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代理人饶小群、舒雄超,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丰溪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77521314。法定代表人朱京忠。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了原告陈伟与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陈伟于2017年8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458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长  黄治友人民陪审员  赖显生人民陪审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