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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8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继波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继波,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士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生,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东阳、李渊,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放。上诉人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继波、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16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多尔克司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裴蒙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