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月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村民委员会,周月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7民初225号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樊庄家园。法定代表人:陈有忠,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东,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月红(曾用名周月宏),男,1968年1月19日生,汉族。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月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赵志远人民陪审员 曹继来人民陪审员 谢晓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