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永伟与青岛银盛泰开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伟,青岛银盛泰开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169号原告:陈永伟,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胶南市。被告:青岛银盛泰开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云海路6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尚尚,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崂山区。系单位员工。原告陈永伟与被告青岛银盛泰开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1600367528)签订主体为:甲方(卖方)青岛德星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乙方(买方)陈永伟,而本案被告青岛银盛泰开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岛德星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不存在名称变更等承继关系,因此,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永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7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陈永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