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3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某与谢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03执119号申请执行人曹某,住址葫芦岛市。被执行人谢某,住址葫芦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谢某已给付曹某经济损失、诉讼费共计8066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谢某已交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民初1955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戈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张永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