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永田、王文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田,王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田,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文全,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永田与被执行人王文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李永田的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文全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文全履行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楚秀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