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林青与被执行人孙一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林青,孙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马林青,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孙一军,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马林青与孙一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9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一次给付马青4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孙一军工行南京白下支行帐户(余额3.21元)、中行南京雨花支行帐户(余额54.94元)、交行南京白下支行帐户(余额16.48元)、光大银行南京分行帐户(余额1.18元),其他银行帐户上无余额;暂扣了被执行人苏A×××××号车二年,但没有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在南京市无房、无企业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19号荷田苑06幢701室居往,暂查找不到。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暂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不持异议。另申请执行人马林青确认被执行人孙一军自行给付了100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孙一军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卫 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揭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