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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张祖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张祖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5民初101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2号。负责人:李坚,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布华军,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祖联,男,1976年2月26日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诉被告张祖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祖联负担,且已向原告支付。审 判 员  王 欢人民陪审员  徐志英人民陪审员  程 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雨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