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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周光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494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光平,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山西省荣鑫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现住山西省太原市。2017年5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光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光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时间:2017年4月21日21时33分许。2、路线:沿太原市东中环(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街路口往南约500米路段。3、查获地点:当场查获。4、有无从轻或从重情节:无。5、酒精含量:134.77/100ml。6、在案证据:被告人供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鉴定文书、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信息及照片、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照片、驾驶证网上信息查询、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周光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周光平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社区矫正意见:适用社区矫正。4、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光平犯危���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5、执行情况: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决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效民人民陪审员  李满红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孟繁蓉速 录 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