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贺青与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青,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张丽敏,张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945号原告:王贺青,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民族,现住昌黎县。被告: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东山北路千佛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9415174X。法定代表人张宝福,职务经理。被告:张丽敏,女,195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张宝福,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王贺青与被告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张丽敏、张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贺青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贺青负担。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世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