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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贺青与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张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青,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张丽敏,张宝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945号原告:王贺青,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民族,现住昌黎县。被告: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东山北路千佛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9415174X。法定代表人张宝福,职务经理。被告:张丽敏,女,195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张宝福,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王贺青与被告昌黎品一糖业有限公司、张丽敏、张宝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贺青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贺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贺青负担。审 判 员  周志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世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