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与刘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刘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1947号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中枢,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永明,系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渊,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诉被告刘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内蒙古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