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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蒋氏刀剑有限公司、刘红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蒋氏刀剑有限公司,刘红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蒋氏刀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小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春,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浙江蒋氏刀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2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蒋氏刀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定制仿古唐刀,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因此,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浙江省龙泉市。被上诉人刘红春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靖华审 判 员 王 虹审 判 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武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