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明珠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珠,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696号原告:郑明珠,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刘燕,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郑明珠与被告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郑明珠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郑明珠以此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明珠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艺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