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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明珠与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珠,刘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696号原告:郑明珠,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刘燕,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郑明珠与被告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郑明珠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欲自行庭外协商解决,原告郑明珠以此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明珠负担。审判员  赖陆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艺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