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5036号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冯绮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焕,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分。主要负责人:黄秀兵。被告:黄秀兵,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建贸易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俩佳福购物中心(以下简称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焕,被告黄秀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立即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7024.0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双方于2016年6月30日签署零售战略联盟合作协议,由原告供应“立白品牌”等系列产品给被告销售,协议约定货款每月结款不少于两次以上。截至2016年12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7024.07元。经原告追讨并发律师函催促,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两被告辩称,被告曾联系原告退货并结账,但原告没有回复。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约24000多元,与原告诉请的金额接近,被告愿意支付该款,但前提是原告需要把货物退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俩佳福购物中心系经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人为黄秀兵。2016年6月30日,远建贸易公司与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签订零售战略联盟合作协议,订明双方成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完成总目标为349200元的销售目标,由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分销远建贸易公司包括“立白”、“好爸爸”等品牌产品及其他产品,并对相关产品的陈列位置以及陈列费、销售返利政策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协议第五条“其他市场支持”订明:“1.作为战略联盟,俩佳福购物中心将优先享受远建贸易公司的销售优惠政策与促销政策,以维护双方的战略合作关系;2.远建贸易公司根据市场及俩佳福购物中心需求,为俩佳福购物中心开展户外促销活动,帮助俩佳福购物中心消化库存,提升销量,具体活动由双方协商后开展;3.为帮助俩佳福购物中心提升销量、吸引人气和增加生意,俩佳福购物中心同意让远建贸易公司每月开展不少于1场排他性的主题厂商周及围卖叫卖活动”。协议还订明:“货款每月结算不少于两次以上,当月结算不能达到至少两次则视为自动放弃当月费用;俩佳福购物中心应提供合适的经营场所销售远建贸易公司产品,俩佳福购物中心库存管理必须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否则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损失由俩佳福购物中心承担”。协议签订后,远建贸易公司多次向俩佳福购物中心送货。2016年年底,远建贸易公司丧失“立白”品牌的代理权。2017年3月16日,远建贸易公司委托律师向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发出律师函,敦促其限期支付货款。远建贸易公司诉请给付的27024.07元货款由九份送货单组成。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确认上述单证的真实性,也同意向原告支付货款,但前提是原告需把货物退掉。诉讼中,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主张双方合作过程中,不好卖的或者滞销、过期的货物都是可以无条件退货的;当月货款一般在下月支付,但付款时部分款项会压到、滚动到下次或以后再结算,所以退货时原告无需向被告付款。另查,本院已受理远建贸易公司与其他商场、购物中心买卖合同纠纷等案件30余件。除极个别案件以外,双方都签订有与本案内容完全一致的零售战略联盟合作协议。上述案件,部分已通过调解、撤诉的方式结案。部分有被告到庭参与庭审的案件,被告均提出了货款结算或退货的抗辩事由。如在(2017)粤2072民初5039号远建贸易公司与中山市聚鑫百货商场阜沙分店、刘宇一案审理过程中,中山市聚鑫百货商场阜沙分店、刘宇认为双方属合作而非买卖关系,送货单未经结算,故该部分货款应在退货结算后才予支付。诉讼中,中山市聚鑫百货商场阜沙分店、刘宇主张双方合作过程中,从未以下单的方式进行采购,而是由远建贸易公司每月多次派业务员到场进行促销,并根据销售情况来供应产品以保证达到协议上的陈列要求和销售要求;由于丧失“立白”品牌的代理权,从2016年9月开始,远建贸易公司就没有供应“立白”产品,经多次联系库存产品的退货问题,其均不予回复。经本院释明,远建贸易公司坚持以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实体权利。本院认为,远建贸易公司与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签订零售战略联盟合作协议,约定产品销售合作事宜。现远建贸易公司以买卖合同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给付货款,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则以双方有无条件退货的约定且原告不履行退货义务,其不同意支付货款为由提出抗辩。因此,应先对零售战略联盟合作协议的性质进行审查认定。从零售战略联盟合作协议的内容来看,协议除订明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分销远建贸易公司包括“立白”、“好爸爸”等产品外,还对产品的陈列要求、陈列费用的支持和返利政策,以及双方合作、达成战略联盟过程中,远建贸易公司如何根据市场及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的需求,为其开展户外促销活动,帮助消化库存,提升销量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协议显然有别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尤为重要的是,协议就产品的库存管理,订明了须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否则由此造成货物过期的损失由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承担。“先进先出”,意为库存管理中,按照物品入库的时间顺序整理好,在出库时按照先入库的物品先出库的原则进行操作,避免产品超过保质期或库存时间过长导致产品品质下降。在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购买的产品提出陈列要求,给予买受人利润返还以及帮助促销本来就鲜有发生,要求买受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更是脱离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合同条款可推定出,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在库存管理中遵循“先进先出”原则的情况下,则不承担产品过期造成的损失,与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有关滞销、过期产品可予退货的抗辩相符。综上分析,双方签订零售战略联盟合作协议,订立的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一种代销、代售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此认定,与一般商场的经营模式一致。诉讼中,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虽确认了欠付货款的事实,但同时也明确以退货为支付货款的前提,其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员未能对合同关系作出准确判断,不能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由于退货才付款的辩解包含了以双方对帐、结算的完成为前提,故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的抗辩符合代销、代售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货款的支付需以结算售出货物价款为前提的条件。故远建贸易公司以未经结算的送货单主张权利,请求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从另一角度分析,远建贸易公司予以退货结算为其合同的主要义务,在其未履行该义务的情形下,俩佳福购物中心、黄秀兵也得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向其支付货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山市远建贸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洪文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