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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陆伟与陈春芳、黄开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伟,陈春芳,黄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4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陆伟。被执行人陈春芳。被执行人黄开明。担保人黄和。。申请执行人陆伟与陈春芳、黄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春芳、黄开明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陆伟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春芳、黄开明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伟依据(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春芳、黄开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