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429执610号申请执行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法定代表人高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主要负责人:初福川,该支行行长。申请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履行了本金7000000元、利息1610194元、迟延履行金120542元、执行费70450元,合计8873186元。现该案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9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民终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