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2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2237号之一原告唐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所有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被告张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告张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张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应由被告张某某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张某某不得擅自处分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向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瑞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