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潘福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潘福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363号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B402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4347477A。法定代表人:苏辉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兰,该公司职员。被告:潘福南,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福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市七星通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璇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