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3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26
案件名称
江慧芬、王水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慧芬,王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3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江慧芬,女,汉族,1978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水军,男,汉族,1975年8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203民初字325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向被执行人王水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水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王水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水军未按民事判决书为申请执行人江慧芬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座落在景德镇市珠山区瓷都大道综合楼一单元501室的房屋产权人王水军的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慧芬的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 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