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四海汽车修理厂、王国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武威市凉州区四海汽车修理厂,王国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643号原告: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西大街南路3号皇台大厦6号楼5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威市凉州区四海汽车修理厂,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荣华街荣华东路。法定代表人:王国泽。被告:王国泽,男。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的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四海汽车修理厂、王国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武威市凉州区四海汽车修理厂、王国泽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不能确定武威市凉州区四海汽车修理厂、王国泽的地址。若缺席审理,武威市凉州区四海汽车修理厂、王国泽不到庭,不能进行质证认证,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威盛世安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芦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