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与大冶市贵兴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金港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大冶市贵兴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雷山德丰凯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324号原告: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大冶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吴用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路、魏啸天,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大冶市贵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先锋村。法定代表人:汪绍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金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广场路*号。法定代表人:柯贤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冶市雷山德丰凯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陈贵镇雷山风景区(管理处内)。法定代表人:李纪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冶市贵兴工贸有限公司、湖北金港置业有限公司、大冶市雷山德丰凯隆温泉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36元,由原告湖北劲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刚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乐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