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吴顺益与庾钦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顺益,庾钦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吴顺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庾钦峻,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庾钦峻的银行存款3562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