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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473张小祥与东台市东台镇北海居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祥,东台市东台镇北海居委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4373号原告:张小祥,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告:东台市东台镇北海居委会,住所地东台市城原路与站前路交叉口西200米(东台恒一色织厂内)。法定代表人:林秋芳,该单位负责人。原告张小祥与被告东台市东台镇北海居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张小祥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小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小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