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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民终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和平因与被上诉人贺香清、罗国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和平,贺香清,罗国安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和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香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安。上诉人罗和平因与被上诉人贺香清、罗国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被上诉人贺香清、罗国安是否侵占上诉人罗和平所使用的土地的事实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和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审 判 员  周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