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利霞、彭法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利霞,彭法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7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利霞,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彭法生,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亮,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利霞与被上诉人彭法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8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李利霞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8月3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本案。但上诉人李利霞无正当理由未依传票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我院提交延期审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利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李利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飞龙审 判 员 姜新林代理审判员 尹四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肃胡银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