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盘县平关镇顺达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韩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县平关镇顺达钢材经营部,韩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41号申请执行人盘县平关镇顺达钢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盘县平关镇龙吉村龙潭口,注册号520222600331449。经营者曾招玉,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太林,盘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312066。被执行人韩永,男,1983年3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盘县平关镇顺达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韩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120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韩永分期支付申请人盘县平关镇顺达钢材经营部钢筋款63987元,如被执行人韩永未按期支付,盘县平关镇顺达钢材经营部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韩永未自动履行义务,盘县平关镇顺达钢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860元,上述合计648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韩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韩永定计划从2017年8月起每月支付执行款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盘县平关镇顺达钢材经营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5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